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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95号)


  2003年1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8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一月三十日

成都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明确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四川省成都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含高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其派驻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以区执法局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
  市执法局派驻火车北站地区的执法分局负责该地区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制度。
  第四条 市、区执法局(以下统称执法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范围查处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本办法规定由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五条 执法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循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促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市执法局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组织、指挥、协调和监督,区执法局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行为的查处。
  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属地管辖和级别管辖相结合、以属地管辖为主的原则。
  下列案件由执法局管辖:
  (一)跨区的行政违法案件;
  (二)重大行政违法案件;
  (三)市政府指定查处的行政违法案件。
  区执法局负责查处除市执法局直接管辖以外的案件和指定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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