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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当提高分离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校退休教师待遇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2月17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7日)废止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当提高分离国有
企业自办中小学校退休教师待遇的通知
(合政办[200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贯彻皖政办(2002)9号文件的补充意见》(皖经贸明电(2003)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分离国有企业自办中小学校退休教师(指在企业自办中小学校教师岗位上退休的教师,下同)待遇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国家、省有关文件中对此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措施。分离企业办学,不仅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也有利于教育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对企业来说,减轻了负担,有利于改革和发展;对企业退休教师来说,分离自办学校并没有减少自身的现有收入,随着企业发展,为今后提高包括企业退休教师在内所有职工的生活水平改善了条件,同时,企业和广大职工要理解政府在企业分离办学后负担增加所面临的压力。因此,各方面都要倍加顾全大局,倍加珍惜安定团结,齐心协力,克服困难,积极稳妥推进分离企业自办学校工作。
  一、根据“在做好工作,不引发新矛盾的基础上,企业可按每人每月30~50元的标准给本企业退休教师定额补助”的精神,我市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执行。
  二、本次分离移交的市属及省属企业自办中小学校退休教师其定额补助费用由各企业负责解决;其中已经破产的企业自办中小学校退休教师(含1997年以来已经分离移交的9所破产企业自办中小学校退休教师),其定额补助费用由市统一解决。
  三、上述教师定额补助发放时间均从2003年1月开始执行。
  上述意见不适用于暂未实施分离移交的企业。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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