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四川电网部分优惠电价政策的通知
(川价工[2003]55号 二00三年二月二十日)
省电力公司,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当前我省电力市场供需变化的实际情况,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四川电网优惠电价政策作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取消超基数用电优惠政策从2003年起,取消用户超基数用电优惠政策,用户全年用电量均按对应的电价执行。同是停止执行全省均摊独立电厂超基数上网电量每千瓦时0.19元的结算价,各电厂上网电量中,国家计委核定上网电价的电量(扣除竞价电量)均按批准的上网电价执行。由此,2002年3月16日起电煤指导价上浮5元/吨增大的支出(2003年1--4月临时上浮的煤价除外),由各火电厂自行消化。
二、停止执行低谷时段用电增加电价下浮幅度的规定从2003年2月1日起,停止执行我局川价工[2001]39号文件规定的丰水期低谷时段用电电价下浮70%,枯水期、平水期低谷时段用电电价下浮65%的规定,恢复按我局川价字工[1998]21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