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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聘请药品价格评审专家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聘请药品价格评审专家的通知
(鄂价农工[2003]49号 2003年2月20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决策机制,规范药品政府定价程序,提高药品定价工作的透明度和科学性,根据《国家计委印发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1号)等文件规定,省物价局拟实施药品价格专家评审制度。为此,聘请药理学、临床药学、制剂学及医药经济学等方面的专家,建立湖北省药品价格评审专家库。根据有关单位的推荐和考查,经研究,决定聘请丁立忠等20名同志为湖北省药品价格评审专家库专家(具体名单附后,聘书另行颁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药品价格评审专家的基本职责,是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独立地对省物价局拟定的相关药品价格政策和药品价格调整方案进行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评审,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评审会的专家人选由省物价局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定,组成专家组。专家组组长由省物价局提名、经参加评审会的专家通过后确定。
  三、提请专家审议的材料,由省物价局在会前送达至参会专家,并由专家签收。相关专家应对省物价局提交的材料予以保密。
  四、专家评审会由省物价局组织并主持,具体程序为:
  (一)主持人介绍会议安排;
  (二)省物价局相关人员介绍有关价格政策和价格调整方案的拟定情况;
  (三)评审专家对拟定政策和价格进行讨论和审议;
  (四)形成专家意见。评审会的最终意见经全体参会专家讨论后形成,由专家组组长审定。专家组内有不同意见的,应在最终意见中注明。
  五、专家评审会的最终意见,是省物价局制定相关政策、确定药品价格水平的重要依据。
  六、参加评审会的专家及会议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则:
  (一)科学、公正地对省物价局拟定的相关政策和价格调整方案进行审议;
  (二)认真负责地提出结论性的意见或建议;
  (三)对评审会的议题及相关材料保密,对评审过程和结论保密。评审过程中不与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药代表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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