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
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
(大地税发[2003]15号 2003年2月20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现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明确如下:
一、新办的服务型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
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和企业所得税。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的计算公式为: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①/职工总数②×100%。
上述公式中标注概念的含义(下同):
①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是指:当年年末实有下岗失业人员人数。
②职工总数是指:上年年底职工总数与当年新招人员数之和。
上年年底职工总数是指:上年职工总数的加权平均数。
当年新招人员数是指:包含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和新招用非下岗失业人员。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100%)×2 。
申请减免税的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