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鼓励电厂多发电、
增加上网电量的价格措施的通知
(川价工[2003]56号 二00三年二月二十日)
省电力公司,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省政府能源协调会议精神,为缓解我省枯水期电力供应紧张的情况,调动电厂发电的积极性,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电力的需求,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鼓励电厂多发电、增加上网电量的措施如下:
一、对已投产发电的全省均摊独立电厂,在国家计委核定正式上网电价之前的上网电量,执行临时上网电价。临时上网电价平均水平确定为每千瓦时0.202元(含税,下同)。实际执行中,先按每千瓦时0.185元的暂结算价预付上网电费,年底按分类电价多退少补。已经国家计委上网电价的电厂,超过国家计委上网电价的电量,按上述临时上网电价和结算办法。每年年月日底将上述两部分电量合并,根据当年水电、火电、燃机的电量比例,由我局核定具体价格标准。
以上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省政府2003年1号《议事纪元》精神,对2002年省政府确定的6家电厂奖励上网电量0.62亿千瓦时,按以下结算价执行:火电厂每千瓦时0.22元,燃气电厂每千瓦时0.45元。
三、支持省电力公司在缺电时积极向外省购电,购电价格高于我省上网电价部分,可在次年制定电价调整方案时予以弥补。
四、鼓励各地自组外购电量和地方电厂余电上网,因此而增大电力部门供电成本研究无法消化,且用电负荷已落实的,经省物价局批准销价可临时上浮。
五、加大省政府1997年已出台的流域梯经开发补偿办法的实施力度,在安排上网价格时,对有库容、有调节能力的水电站按高于一般水电站的电价安排。
六、适当提高部分代购代销电厂上网电价,我局已发文安排,各市、州物价局要督促各电业局严格按省经贸委下达的电量计划和我局核定的上网电价执行。
七、各级电力部门要严格执行核定的上网电价,及时结付上网电费,不得无理扣减。各类用户应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电价政策,按时缴纳电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