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合理确定党组织成员任职形式。完善党组织班子成员依法进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领导层的任职形式。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公司的,党委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成员可依法进入董事会、监事会或经理班子;条件具备的,党委书记、董事长可由一人担任,配备一名党委副书记以主要精力抓党的工作;董事会中党员干部原则上不少于三分之二,党委班子中应适当增加行政领导人员人数。实行工厂制的国有企业,党政领导任职形式,宜分则分,宜兼则兼;实行党政主要职务一人兼的,要有较强的党性观念,具备从事经济工作和党务工作两个方面的素质。国有(集体)中小型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党政负责人的任职形式,可参照国有公司制企业的形式设置,上级党组织要在改制时对党组织负责人和董事长、总经理人选同步考虑,并依法选派党组织负责人进入董事会、监事会或经理班子。
6.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是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有效途径。要围绕重大发展规划、重大技术项目、重大人事变动、大额资金使用等企业重大问题开展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意见,经党委集体讨论提出决策意见和建议。重大决策出台后,企业党组织要迅速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的顺利实施。要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规范可行的参与决策制度,保证企业党组织参与决策的有效畅通。
三、以创新的精神积极推进企业党组织建设
7.健全组织,及时调整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按照党组织领导关系与产权关系相一致的原则,调整理顺国有企业党组织隶属关系。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控股公司的,其党组织隶属关系一般可保持不变;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其党组织隶属关系既可保持不变,也可实行属地化管理;实行兼并、租赁的企业,按照“谁兼并,谁租赁,谁管理”的原则,理顺党组织的隶属关系;跨地区设立的分公司、子公司和被兼并、联合的企业,其党组织的领导关系一般实行属地化管理,党的工作由所在地党组织和集团公司党组织共同领导和管理。国有(集体)破产企业,在破产过程终结前党组织不能撤并,仍由原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管理。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党组织可由中方投资单位党组织,或由中方投资单位上级党组织负责组建和管理;两家以上中方单位共同投资的,根据参股份额、管理体制等实际情况,明确由一方为主负责组建和管理。
8.切实加强困难企业党组织建设。关闭、停产企业的党组织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利于开展工作为出发点,及时调整企业党组织设置,配强配齐领导班子。困难企业党组织要把组织建设、教育引导职工、维护稳定作为工作重点,确保困难企业党的组织不散,党的工作不停,解决“有党员无组织,有组织无活动”的问题。企业主管部门党组织尤其要注意关心那些坚守在困难企业一线的领导干部和党务干部,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解后顾之忧,使他们以积极的工作热情投入企业改革脱困稳定工作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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