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湖北省气象科技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
(鄂价房服函[2003]18号 2003年2月24日)
省气象局:
你局《关于请审批湖北省气象科技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鄂气函[2002]62号)悉。根据国家的有关文件精神,将部分气象行政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考虑到我省专业气象服务不断发展,设备投入较大、费用增加等实际情况,为发挥气象科技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经研究,现将气象科技服务收费的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各级气象部门为各级党、政、军领导机关指挥生产、组织防灾而提供的气象服务和为军事、国防科学试验而提供的天气预报,以及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手段向社会提供的气象服务,不得收费。气象部门为农业、工矿、城建、交通运输、山地资源开发、水利电力、环境保护、财贸、旅游、科研、文化体育等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各种专业专项服务,属有偿服务,按附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二、在开展气象有偿服务时,必须坚持自愿互利、有偿提供、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委托人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和范围为其提供服务,并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三、气象科技服务收费标准见附表。各地气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其他服务项目的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气象科技服务收费属政府指导价,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必须加强收费管理。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重新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手续,并接受年度审验。
五、以上收费标准从二00三年三月一日起试行一年,期满后再制定正式标准。
附表:
湖北省气象科技服务收费标准
表一:专业(专项)天气预报、情报
序号 收费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一、气象预报类
1 、 短时预报 3 小时滚动预报 月 县站: 500~800
地台: 800~1000
省台: 1000~1200
6~12 小时预报 月 县站: 400~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