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吉林市社会福利企业暂行管理办法》等十二部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0日)废止吉林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2003年1月20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2月8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公布)
吉林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在房地产投资、开发、转让、租赁、抵押、交换、权属登记、物业管理等活动中从事咨询、评估、经纪等居间经营活动并收取佣金的行为。包括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等活动。
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价格的活动。
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拍卖、典当、担保等居间代理业务的活动。
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区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中介服务人员资格管理
第五条 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的人员必须经国家和省统一考试,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后,方可以房地产估价师或房地产估价员的身份,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
第六条 从事房地产经纪的人员必须经过统一考试,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后,方可以房地产经纪人的身份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