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物价局、市教育委员会、市财政局等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本市中小学违反规定收费处理工作的通知

  (五)强制、变相强制学生参加应由学生自愿参加的活动等收取的费用;
  (六)学校单独或与社会力量办学机构联合办班,以本校学生为对象,以文化课为上课内容收取费用的,以及强制或变相强制本校学生参加非文化课学习并收取的费用;
  (七)其他违反规定的收费。
  四、违反财经纪律,隐瞒、转移赞助费(物)或不按规定入账,私设小金库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关于荣誉、资格和纪律处理的规定
  对查实违反国家和本市关于教育收费规定乱收费,或不执行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纠风办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本市中小学违反规定收费处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监[2002]1号)和本通知规定的,予以以下处理:
  (一)取消该校两年内参评“示范性学校”、“文明单位”、“实验学校”和其他综合性先进单位资格,已经获上述称号的,予以撤销;
  (二)取消该校校长、负有责任的其他学校负责人和教职工两年内晋升高一级校长职级、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取消综合性先进个人的参评资格;
  (三情节较重的对学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负有责任的其他相关部门及负责人,在本市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在媒体公开批评;
  (四)按照情节轻重,在上述处理的同时,责任人做检查,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对违反规定的收费行为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认真查处。对顶风违规,情节较重的,多次违规、屡教不改的,弄虚作假、故意隐瞒或不如实报告收取赞助费和其他违规收费情况的,擅自动用封存的赞助费,以及该纠正的不纠正、不服从处理的,除按规定对所收费用进行没收、退还,对违规学校处以罚款等处理外,对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并予以通报批评。
  (二)各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做好已发现问题的查处工作,财政、物价、纠风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工作。凡违反规定收费应予退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成退还;凡应予收缴、罚款等处罚的,由物价等部门按有关法规处罚:凡私设“小金库”等违反财经法规的,由财政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凡应对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由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或提请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查处。各纠风办应加强对处理工作的协调,并检查督促和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工作。
  各区县应于2003年3月底前将已查出的问题处理完毕,并将处理情况于4月15日前书面上报市纠风办、市教委、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