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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市教育委员会、市财政局等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本市中小学违反规定收费处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市教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纠正行业
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本市中小学违反规
定收费处理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监[2003]1号 2003年2月14日)


各区县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纠风办,各有关单位: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本市2002年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是,在部分地区和学校乱收费的问题还依然存在,有的还比较严重,需要进一步治理。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现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对中小学违反规定的收费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工作中违反“三限”规定的处理
  公办高中在招收择校生工作中,超“三限”规定收取的“择校费”,一律清退,因客观原因无法清退的,全额收缴国库。
  二、关于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物)的处理
  (一)以下列方式收取赞助费的,一律清退,因客观原因无法清退的,全额收缴国库:
  1.初中、小学以特色班和提高班等名义收取的赞助费;
  2.向符合入学条件学生收取的赞助费;
  3.已经清退又重新收取的赞助费;
  4.学校主动向学生家长索要的赞助费。
  (二)收取的下列赞助费,一律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封存,设立专门账户,实行专项管理,专门账户和封存款额同时抄告区县财政、物价部门,由区县教育、财政、物价部门联合监督。封存款由市教委统一调配使用或由区县按需申请经市教委核准后使用;调配额与学校的收取额和区县保管额不挂钩;违反规定,另行存放,或擅自动用封存款的,责令封存和返回动用的金额;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全额收缴市财政;
  1.除应清退或应收缴之外的公办(含转制)初中、小学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
  2.向“借读生”、“旁听生”等收取的赞助费。
  (三)民办学校收取的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参照公办学校赞助费封存办法进行管理,封存款统筹用于支持民办教育。
  三、有下列违规收费的,一律全额清退,因客观原因无法清退的,全额收缴国库:
  (一)违反规定补课办班所收费用;
  (二)应退未退的代办项目结余或违反规定补收的代办费;
  (三)向符合借读条件的外省市借读生收取的超标准的费用;
  (四)巧立名目收取的房屋维修费、设备折旧费、洗碗费、军训费、停车费、纸张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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