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
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进[2003]7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认定申请与审核
(一)申请出口视同自产产品退(免)税的生产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时,除按规定提供有关单证、报表等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报告。应对本期申报中此类业务各笔交易适用国税函[2002]1170号文件规定条件情况逐项举证说明,同时反映本期企业自产产品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
2、报送《视同自产产品出口明细/审核表》(下简称“审核表”,见附件二)。
3、上报同期“审核表”中专用税票号码所对应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第二联(原件装订成册)。
4、其他单证尚未齐全的须提供同期“审核表”所列出口报关单复印件(装订成册)。
5、对照国税函[2002]1170号文件规定和申请报告举证说明,相应提供有关贸易合同、增值税专用税票、公司合同及章程、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集团成员企业证明材料等相关资料。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申请资料,应严格按照国税发[2000]165号、国税发[2002]152号及国税函[2002]1170号等文件规定进行审核。对企业申请资料不全或存在依据不足、不能充分说明符合视同自产产品条件的,如:增值税专用税票所列购进货物名称、数量与出口名称、数量不对应,以及增值税专用税票所列购进金额与出口金额之比偏低等,应要求企业予以补充证明,对涉及金额大、视同自产产品比例高或疑点较多的企业应进行核实。经审核无误,对不超过当期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对超过当期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主管税务机关签署“审核表”连同企业申报的申请报告、附送资料(资料1、5、6)报市财税三、四分局核准。对企业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在通过税务机关审核、核准前,企业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中,一律先暂作单证不齐申报,通过审核、核准后,再可转作单证齐全处理。
二、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免抵退税申报与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