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
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
(府办[2003]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对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反映了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意愿。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是政府各职能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建议、提案的办理落实工作要按照“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要求,全面上新台阶。为加强办理答复工作,提高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建立建设、提案办理落实制度。各承办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要把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做到有领导分管,办公室和业务处室有专人承办。要完善办理制度,制定办理落实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到人。
各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应及时研究,在3个月内办理并答复代表、委员;个别情况复杂的,最迟在6个月内办理完毕。
二、建立建议、提案办理调研、联系制度。各承办单位领导要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将建议、提案所提问题和日常业务调研工作结合起来,作为下基层调研的重要内容。在调研中,应主动和代表、委员联系见面,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共商办理落实工作。对调研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处理,能够解决的,要及时解决;暂时不能解决的,要说明情况。要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答复代表、委员。
三、建立重大建议、提案重点督办制度。每年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分别筛选出20个左右涉及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重大问题的建议、提案进行重点督办。一些重大的、综合性较强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难以解决的,要做好调查、研究等前期工作,按照程序,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或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解决。
四、加大建议、提案所提问题解决和基本解决的比率。对代表、委员提出的建议、提案要进行认真研究,合理分类。凡是与省政府年度工作部署和单位年度工作计划等工作思路吻合的,要在办理时间、项目、资金、人员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力争使当年建议、提案所提问题能够解决和基本解决的比率达到3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