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鞍山市采暖费收缴暂行办法

  第八条 各单位在办理工资计划审批手续的同时,一并办理职工采暖费补贴的计划审批。否则,劳动、人事部门不予办理工资计划审批手续。各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单位落实采暖费补贴发放工作。
  第九条 无工作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其采暖费由个人承担。
  第十条 失业并轨人员当年的采暖费补贴由原企业承担,同经济补偿金一并一次性发给个人。从第二年起,采暖费由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 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为供暖期。每年采暖费的缴费期限为4月1日至10月31日。热用户在缴费期限之内缴纳当年全部采暖费的,供暖单位适当给予优惠,每提前一个月缴费优惠应缴费额的1%,最高优惠6%。对逾期缴费的按日加收欠费额1‰的滞纳金。对拒不缴费的用户,供暖单位有权对其停止供暖并通过法律程序追缴欠费。
  第十二条 热用户改变供用热合同的有关内容或者转让房屋的,须到供暖单位重新签订或变更供用热合同。未重新签订或变更合同的,所发生的采暖费由原热用户承担。
  第十三条 新建房屋第一年供暖的采暖费由建设单位代为收取。未售出的房屋,其采暖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对当年不需要供暖的房屋,用户必须在当年9月30日前到供暖单位办理暂停供暖手续,由供暖单位采取措施停止供暖。再需要供暖时,用户须到供暖单位办理恢复供暖手续,并缴纳相应的供暖恢复费。
  第十五条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的历年陈欠采暖费,仍由用户或用户所在单位承担,供暖单位按原有关规定继续予以追缴。各欠费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所属单位缴纳陈欠采暖费。对陈欠采暖费没有结清的房屋,在分户控制改造或办理房屋更名、转让时,原则上一次性结清。
  第十六条 建立城市供暖专项调节资金,用于解决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困难居民的采暖费补贴。具体补贴方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鞍山市城市供暖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