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2月31日后就业的职工,实行按月发放住房补贴方式。
第五条 住房补贴额计算方法
(一)一次性补贴额方式
职工夫妻由各自所在单位按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分别计发住房补贴,其计算公式为:
一次性补贴额=每平方米补贴标准×住房补贴面积
每平方米补贴标准由市政府逐年根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与本市职工家庭负担水平的差额的一半测定,职工家庭负担水平按本市双职工家庭平均年工资水平的4倍除60平方米确定。本市1999年度住房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230元。
住房补贴面积为职工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按下列标准执行:
科员及一般职工75平方米,科级(含中级技术职务)85平方米,处级(含副高级技术职务)100平方米,厅级(含正高级技术职务)130平方米,省级 230平方米。
已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或资助但未达到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按差额部分计算住房补贴面积。
(二)按月补贴方式,其计算方式为:
月住房补贴额=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额×住房补贴率
住房补贴率由市政府逐年公布。1999年住房补贴率为15%。
(三)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方式
1999年底前的补贴额计算公式为:
1999年底前的补贴额=一次性补贴额×1999年12月31日前的工作月数/240(月)其中一次性补贴额按本条第(一)项计算。
2000年1月后按本条第(二)项计算,实行按月补贴。
第六条 按月领取住房补贴的职工,离退休时仍未发足累计20年规定年限的住房补贴的,工作单位应按剩余的年限一次性计发。
第七条 以按月补贴方式或一次性补贴与按月补贴相结合方式发放的住房补贴资金,由市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按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八条 按月领取住房补贴的职工,如结婚时其配偶已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或资助的,应从结婚当月起停止领取住房补贴。
第九条 住房补贴资金由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单位住房基金不足的,可从下列渠道解决:
(一)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经房改部门签署意见,财政部门核准后,从城市住房基金中列支;城市住房基金仍不足时,从财政预算中列支。
(二)财政差额拨款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从自有资金或成本费用中列支;已缴交城市住房基金的事业单位,确有困难的可向财政部门申请,经核准后可从城市住房基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