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职工住房补贴试行办法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职工住房补贴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二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住房货币化分配制度,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琼府[1994]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补贴是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单位按规定的标准和办法向符合条件的职工发放的住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住房补贴的对象为未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或资助,以及已享受但未达到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含领取离退休金职工)。
本办法所称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或资助,是指职工夫妻中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
(二)购买市政府统一建设的解困房;
(三)参加集资合作建房;
(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房)并已按规定领取购房补贴;
(五)领取建房补助费;
(六)享受政府规定的其他住房资助。
第四条 住房补贴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一)一次性补贴方式,即在职工购建自住房(包括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住房以及自建住房)时一次性计发;
(二)按月补贴方式,即在住房补贴年限内,按月计发。按月发放住房补贴年限累计为20年(240个月);
(三)一次性补贴与按月补贴相结合方式,即对职工1999年底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按实际工作月数一次性计发,2000年1月后实行按月补贴。前后总计发足240个月。
1999年12月31日前就业且未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或资助的职工,工作年限未满20年的,可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上述三种补贴方式之一,发放住房补贴;工作年限已满20年或已离退休的职工,实行一次性补贴。已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或资助,但未达到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按差额部分一次性发放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