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省管收费单位换发收费许可证的通知
(鄂价费[2003]47号 2003年2月17日)
省直各收费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
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的规定,我省99式收费许可证有效期已满。经研究,现将省管收费单位换发收费许可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管收费单位自2003年3月1起换发2003式收费许可证,全部换证工作于2003年6月底前结束,99式和以前的收费许可证同时废止。请有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到省物价局办理换证手续。
二、收费单位换发《收费许可证》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1、合法有效的收费批准文件;
2、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的文件;
3、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执业的文件;
4、其它相关资料。
三、《收费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申领《收费许可证》的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直接实施收费、财务实行独立核算或独立建帐。对直接实施收费,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实行财务独立核算或独立建帐的单位,由符合规定的领证单位统一办理《收费许可证》副本。
四、实施一次性收费及临时性收费的单位,应按第三条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副本手续,并在《收费许可证》副本上注明收费起止时间。收费结束后,到省物价局办理核销手续。
五、本次换证结合2002年度收费审验工作一并进行。收费审验时,需提供99式收费许可证正本、副本、应审年度收费票据、财务帐簿和报表等资料。收费审验(审验办法仍按鄂价费字[1992]254号文件规定办理)合格的,核发2003式收费许可证。
六、省管收费单位换发《收费许可证》时间安排附后。请有关单位在时间安排内办理换证手续,以免影响换证秩序。对无故拖延的,将列在6月底后特殊处理。
七、请省直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好所属收费单位的审验及换证准备工作,并将《收费许可证》集中送到省物价局更换新证。省物价局原则上不直接办理个别收费单位的换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