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驻京
劳务管理机构办理收费许可证问题的复函
(鄂价费函[2003]13号 2003年2月17日)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申领收费许可证的函》(鄂劳社函[2003]4号)收悉。现将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同意你厅驻京劳务管理机构在接受用工单位或务工者委托,代办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手续、代办各项社会保险(不含失业保险)缴纳(含参保、续保)手续、职业介绍、委托维权、委托招聘劳力五项具体事务时收取一定劳务(服务)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及其它有关规定按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劳动就业服务暂行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2]120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