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3年市政府
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厦府办[2003]2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2003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2003年市政府立法工作
(一)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加强立法工作。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立法工作要适应市场经济、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不断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我市正在围绕海湾型城市建设的目标制定一系列发展措施,为我市立法工作也提出了新任务和新要求。今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安排的立法项目与市委、市政府今年的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为此,在今年的政府立法工作中,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十六大会议精神,改进措施,坚持立法为我市经济建设和改革、发展、稳定服务,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有利于强化政府依法行政和政府服务职能,有利于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立法工作要减少不必要的审批,全面体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和原则,符合体制创新的要求,并注意与WTO协定和我国对外承诺相衔接。
(二)认真开展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起草部门要将立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组织力量,提供必要的立法经费等条件,并加强与市法制局的联系,认真做好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要重点确保立法计划中法规草案起草送审任务的完成,严格按照计划确定的时间完成法规草案的报送工作。在确保按时报送的同时,起草部门要注重起草质量,加强立法调研工作,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充分体现立法特色和与时俱进精神,防止照抄照搬,不断提高法规、规章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负责法规、规章草案调研工作的部门也要积极开展调研工作,形成调研报告,并适时组织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草案成熟的也可报送市法制局审查,以利于将该项目列为下一年度我市立法计划的正式项目。
(三)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立法工作是一项严肃性工作。要拓展起草工作的模式,注意吸收有关专家、专业人员、法律人士参与起草工作。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立法项目,起草部门应按规定举行立法听证会,充分听取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部门向法制局报送法规、规章草案时,应将征求意见、组织听证的情况一并附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