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四川省
都江堰灌区2003年农业用水价格的批复
(川价农[2003]60号 二00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四川省都江堰管理局:
你局《关于调整都江堰平坝灌区农业用水价格的请示》(都局(2002)75号)文收悉。根据《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改革农业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1)586号)文件和省政府办公厅1999年1月14日第8号《议事纪要》关于农业用水计价和收取的各项政策原则,现批复如下:
一、都江堰管理局人民渠一处、外江管理处所属灌区,东风渠管理处所属平坝灌区每标准亩收人民币28.00元;东风渠管理处所属丘陵灌区每标准亩收31.00元。按方计价的0.07元/立方米。超定额的0.10元/立方米。
二、计收对象。以灌区县(市、区)为取用水单位。农业水费由各县有关部门负责收取和解缴,也可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与县政府协商后,委托县有关部门收取和解缴。
三、水费解缴时间。用水单位应于当年10月底向供水单位交付应缴水费总额的50%,12月底前全额结清。手续费控制在2%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