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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东西山采石矿山治理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方法步骤
  东西山绿化地区采石矿山的治理整顿要按照市政府统一安排部署,相关区政府负责,明确整治目标,落实整治责任,各职能部门联合行动的要求进行。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确保治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整治工作分五个阶段,从2003年2月下旬开始至2003年4月底结束。
  1.宣传发动和安排部署阶段(2003年2月下旬)
  (1)太原市及相关五区成立东西山绿化区采石矿山治理整顿领导组,负责治理整顿的宣传、督促、检查、指导、协调及日常工作。
  (2)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安排部署整顿工作。
  (3)搞好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主动参与治理整顿的自觉性。
  2.调查摸底澄清家底阶段(3月1日—3月10日)
  各相关区对本辖区范围内所有采石矿山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摸清采石矿山的底数,包括采石矿山数量、分布状况、生产规模、持证情况、对植被和生态环境的影响等,对长期停产且采矿证超过期限的矿山申请注销采矿许可证。
  3.整治阶段(3月11日—4月10日)
  (1)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本辖区内的石灰石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并同市级矿产资源规划相衔接。专项规划要明确允许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禁止开采区,以及设立的矿山数量、生产规模等。专项规划经市级国土、绿化、环保部门审查并经区政府批准后予以实施。
  (2)在允许开采区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的,拟建采石矿山应符合设定新建矿山准入条件和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及环境达标的要求,并按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方式办理采矿权有偿出让手续;原有采石矿山,必须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符合最低开采规模及环境达标要求,并办理采矿权有偿出让手续后方允许继续开采。
  (3)在限制开采区范围内,不再设立新的采石矿山。限采区内现有的采石矿山,凡符合限向、限量、限期、限规模要求的,可长期予以保留,但必须对其严格审批与管理;对破坏浪费资源或开采范围内无可采资源以及严重影响环境景观的必须在2003年3月底前予以关闭;对超出保留部分的其他需要压缩的现有矿山,可予以过渡保留,但其采矿权的有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005年。以上需长期及过渡保留的采石矿山必须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符合最低开采规模及环境达标的要求,并办理采矿权有偿出让手续后方允许继续开采。
  (4)禁止在禁采区内采矿,依照分类对待、分批整治的原则,除市政府明确准予保留或第一山脊线以内非可视范围内的采石矿山可以过渡保留到2005年底外,禁采区内的其它采石矿山必须在2003年3月底前彻底关闭,并由原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对其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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