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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东西山采石矿山治理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规划先行原则。所有采石矿山的设置必须符合石灰石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所确定的开采区域和规模,按照市场供需要求,合理设置采石矿山的数量和生产能力,通过专项规划优化资源配置。
  (三)采矿权有偿取得原则。严格执行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凡从事采石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在办理采矿登记时,必须依照《矿产资源法》、《森林法》及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或其它有偿出让方式取得采矿权并缴纳采矿权价款、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它有费用后,方可办理采矿登记手续,从事采矿活动。
  (四)严格采石矿山的环境准入原则。拟建、保留及过渡保留的采石矿山,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和植被恢复保证金制度。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拟建矿山不予办理;对保留及过渡保留的采石矿山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限期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予以关闭。
  (五)鼓励规模开采、加强矿山总量控制原则。在符合石灰石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采石矿山合资合作、股份制经营或联营兼并,鼓励采矿权向开发能力强、资源利用水平高、生产技术条件好的企业流转整合,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矿山总量控制。
  (六)分类对待、分批整治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资源效益的协调统一,正确处理资源开发与地区经济发展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实事求是、统筹安排,对拟建、原有矿山和不同经济类型的矿山采用不同办法分类、分批处置。
  (七)遵循政策法规调整原则。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如国家、省、市颁布新的规定和办法,依照新的规定和办法执行。
  三、治理整顿的范围、方法、步骤
  (一)治理整顿的范围
  凡在东西山绿化区(环城林带)范围内的以露天方式开采的、不同经济类型的采石矿山,均属此次治理整顿的范围。鉴于国有矿山的投资主体是国家,以及目前法律尚未明确对采矿证到期后的国有矿山采矿权如何处置,因此在本次治理整顿中,对到期国有矿采矿权仍以原有方式办理采矿登记,待国家有明确规定时依照规定办理,但国有矿山必须依照此次整顿的要求,加强矿山的生态环境治理和植被恢复工作,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计划,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晋财综[2002]155号),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后,办理延续采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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