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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序号 14
  品名 邮政
  定价内容 1.基本业务资费。2.邮政延伸服务收费。
  定价部门 1.国家计委 2.省物价局
  备注 1.邮政基本业务资费范围包括信函、明信片、印刷品、包裹、报刊发行、邮政汇兑、特快专递、机要邮件的服务价格。2.省内邮政业务经营单位。

  序号 15
  品名 电信
  定价内容 1.基本业务资费。2.垄断性电信增值业务资费。
  定价部门 1.信息产业部 2.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备注 1.电信基本业务资费范围包括固定网络长途及本地电话、移动电话业务等服务价格。信息产业部在制定通信和信息服务资费政策、改革方案以及通信业务收费标准时,应事先征求国家计委意见。2.省内电信业务经营者。

  序号 16
  品名 公益性事业
  定价内容 1.教育收费标准。2.医疗服务价格。3.卫生监督防疫防治收费。4.临床用血供应价和服务费。
  定价部门 1.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2.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3.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4.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备注 1.非义务教育学费、义务教育杂费、住宿费、借读费、强制性培训费、报名考分费等。高等院校由省级制定标准;中小学校、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成人高中等学校、职业学校由省级制定管理办法和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省、市、县分级管理;社会力量办学由省级制定管理办法,并核定高等学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强制性培训由省级管理;幼儿园由省级制定管理办法、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2.省级制定管理办法和全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服务单位的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社区和乡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服务价格。3.全省卫生监督防疫防治单位。4.全省各血站血液供应价和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服务费。国家计委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省物价局制定具体供应价格和服务费。

  序号 17
  品名 重要专业服务(1.金融结算和交易服务2.工程勘察设计服务3.部分中介服务4.其它服务
  定价内容 1.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2.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3.收费标准。4.收费标准。5.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6.殡葬服务收费。7.有线电视安装、收视维护费。
  定价部门 1.国家计委2.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3.国家计委4.省物价局5.省物价局6.省物价局7.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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