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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序号 12
  品名 部分交通项目
  定价内容 1.城市公交票价。2.公路客运基本运价及浮动幅度。3.车辆通行费。4.铁路客货运输价格及杂项作业收费标准,铁路专用线公共收费标准,铁路延伸服务收费标准,铁路自备车收费标准,民航运输延伸服务收费标准。5.停车场停车收费,洗车场洗车收费。6.汽车(摩托车)驾驶培训收费。
  定价部门 1.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2.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3.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4.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5.省物价局 6.省物价局
  备注 1.市所在地大中小型公共客运交通(含出租汽车、轻轨列车)票价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县及县以下公共客运交通(含出租汽车)票价授权县人民政府定价。2.省级制定公路旅客运输基本运价及浮动幅度,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跨县运价,县人民政府制定县内运价。3.政府还贷和经营性收费公路(含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年限;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利用集资、贷款修建的桥梁、隧道等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年限。4.地方铁路,兼办公共客货运输营业的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铁路延伸服务地方定价项目,民航相关业务经营者。5.省物价局制定作价办法并审核省会城市具有垄断性质的停车场和洗车场收费;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中准价和浮动幅度,县人民政府制定收费标准。6.省物价局制定中准价及浮动幅度,省、市、县分级管理。

  序号 13
  品名 房地产业
  定价内容 1.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租赁价格。3.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含经济适用住房、微利房、安居房、解困房等)售价及拆迁安置房价格。4.公有住房租金。5.廉租房租金。6.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定价部门 1.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2.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3.省物价局 4.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5.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 6.省物价局
  备注 1.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所在地城市土地基准地价,经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市人民政府公布执行。授权县人民政府制定所在地及以下土地基准地价,经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县人民政府公布执行。2.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市土地底价或租赁价,报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执行。授权县人民政府制定县及县以下土地价格并报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执行。3.省物价局制定管理办法。销售价格实行分级管理。属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开发公司开发的房屋,由省物价局制定其销售价格。属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房屋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4.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报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5.省级制定管理办法。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6.省物价局制定管理办法。实行分级管理,按工商注册属地由同级物价局制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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