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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继续收取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的函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继续收取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的函
(鲁价费发[2003]34号 二00三年二月十七日)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将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转为正式收费的函》(鲁建规函[2002]1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继续收取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我省城市规划技术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提供服务时,双方要签定委托协议书,明确责任和义务。其他事项仍按省物价局鲁价费发[2001]396号文件规定执行。收费单位要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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