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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关于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关于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计价格[2003]113号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兰州铁路局西宁铁路分局:
  你局《关于请求批准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收费标准的请示》(宁铁分运[2003]6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联运代理服务市场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516号)精神,为规范货运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确保运输代理业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现将你局下属青海省通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费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必须以方便托运人、收货人,以青海经济发展和西部大开发服务为宗旨,必须坚持以托运人、收货人自愿委托为原则。货物运输代理人不得利用货源和装卸条件垄断经营,强制代理。承办方依法开展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业必须与运输主业分离;不得以运输或装卸为条件强行开办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垄断经营。
  二、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附件规定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具体标准由经营者与货主协商定价。
  三、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内容中规定由承办方组织其他运输方式的,由承办方按实际发生费用和货主据实结算。
  四、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青海省通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要将收费项目及标准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主动接受客户和社会监督。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这一新生事物要积极支持、引导,对货物运输代理人的收费行为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强制收费、强制服务或以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为名,巧立名目乱加价、乱收费,只收费不服务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六、本批复下达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暂定为一年期,即自2003年3月1日起至2004年2月28日止。在试行期间对发生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我委,并注意搜集用户的意见,试行期满一个月前,将试行情况上报我委,以便我委核定正式标准。
  附件: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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