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超出规定审批权限批准项目用地的;
3、超出行政职权范围供应土地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审批项目用地的;
5、违法下放土地审批权的;
6、违反国家规定,擅自降低地价,低价出让国有土地的;
7、经营性用地协议出让的;
8、以征地、转用代替供地的。
(二)园区用地情况
1、县(市、区)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设立的各种名目的园区(城、村)的;
2、园区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扩张占用土地的;
3、园区内非法占地、越权批地、违法供地的;
4、利用园区土地进行商品房开发的。
(三)用地单位土地利用情况
1、原划拨用地已转为经营性用地,但未按法律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缴纳土地收益的;
2、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用地条件,未补办手续、补交地价款的;
3、擅自利用原单位划拨土地与开发公司联营联建,搞商品房开发建设的。
(四)违法违规交易土地行为
1、未达到法律规定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条件,擅自转让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2、擅自签订转让协议,违法转让原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3、拍卖机构未经政府批准擅自拍卖房地产的;
4、集体土地使用权非法入市交易的。
(五)非法圈占集体土地行为
1、单位和个人擅自与乡、村、组签订“征地”、占地协议而圈占土地的;
2、乡、村、组擅自利用本集体所有土地,单独或与开发公司联合进行商品房开发的;
3、单位或个人以乡、村、组名义,利用集体所有土地搞经营性用地的。
(六)管理松弛问题
1、领导机关或管理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犯法的;
2、财务管理上违反财经纪律,特别是违反国家“收支两条线”政策规定的;
3、以项目招标代替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的;
4、挤占挪用村、组或农民土地补偿费的;
5、擅自减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6、中介机构未按规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
三、 方法和步骤
本次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要坚持自查为主、突出重点、重在整改、区别对待的原则,采取各单位、部门自查自纠,市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领导组(以下简称市整顿领导组)监督抽查和社会监督举报相结合的办法,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 宣传发动阶段(2月26日至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