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贯彻实施<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意见》(发布日期:2004年5月26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1日)废止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贯彻实施<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意见》的通知
(徐政发[2003]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贯彻实施<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意见》已经2003年2月25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徐州市贯彻实施《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意见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我市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制定了《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8号令),并于2002年6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3日通过了《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省条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省条例》十条第七款规定的实施意见
  凡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不满五年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增加补偿金额。徐州市市区具体标准为房屋评估额的15%。
  住宅房屋的竣工日期:多层住宅楼房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的认定为准;三层及三层以下住宅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执照的验收日期为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