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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医疗器械价格申报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
医疗器械价格申报事项的通知
(2003年2月20日)


各生产经营单位:
  根据上海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沪价商[2003]05号)规定,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医疗器械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现将价格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属于管理目录内的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医疗器械的有关成本、价格等情况(目录附后)属需申报的管理内容。
  二、由上海市物价局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委托上海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办理价格申报的具体事务性工作。上海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应成立价格工作委员会,专门负责此项工作。
  三、企业必须按附表的要求如实填写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国产产品按附表二要求填写;进口产品按附表三要求填写,已在沪销售的产品,到岸价格需上报2002年的资料;填写的附表二、三均要以电脑盘片上报,连同成本核算的相关资料(进口报关单、同期产品销售发票等)、本市药监部门颁发的产品注册证复印件、《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口产品提供国内代理委托书复印件一并提交。
  四、沪产的产品价格申报资料由生产企业上报。外省(市)生产的产品价格原则上由本市经营企业向行业协会申报,但必须有生产企业的委托书。进口产品原则上由进口商申报价格,如委托代理商(分销商)申报价格的,需出具委托书。
  价格申报资料自2003年3月20日起提交给上海医疗器械行业协会,进口产品的资料也可直接提交给上海市物价局商品价格管理处。
  五、上海市物价局将根据上海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的初审意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审定产品最高零售价格,并分批在《上海价格信息(药械专刊)》向社会公布。因不符合《上海市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医疗器械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而不能公布价格的产品,我局将向企业作出说明。
  六、目录中属于新进沪销售的产品,必须按规定进行价格申报,并经上海市物价局统一公布后执行。之前已经在沪销售的产品必须在今年7月底前进行价格申报。本市各医疗单位应督促生产、经营企业按规定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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