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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委《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委《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价[2003]成73号 二00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各市、县(区)物价局:
  国家计委《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第25号令)》(以下简称《监审办法》)将于2003年6月1日施行。这对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贯彻落实好《监审办法》,进一步提高我省的价格管理水平,将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成本监审工作,认真组织学习《监审办法》。成本监审是完善价格决策行为的有效形式,是价格管理创新的一项重大举措,是解决价格管理工作中“缺位”和“不到位”的重要手段,也是适应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工作人员学习《监审办法》,熟悉和掌握价格成本监审的范围,成本审核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以及相关的处罚办法,提高对全面推行价格成本监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改变过去传统的成本价格管理办法,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
  二、大力宣传《监审办法》。《监审办法》的实施,将大大地改变传统的成本管理形式,与各价格管理相对人有着直接的关系,甚至影响到他们利益的调整,同时,这也是一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改革,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宣传《监审办法》,让广大企业和单位了解《监审办法》的相关内容和要求,使相关企业和单位自觉按照《监审办法》的规定建立起企业内部的价格成本的核算和约束机制,并如实向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监审机构申报成本资料,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成本监审工作。
  三、健全成本监审机构,强化成本监审职能,加强队伍建设。各级成本调查机构是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成本监审机构,承担《监审办法》赋予的成本监审的具体业务。各地应尽快地将国家下达的成本调查机构人员编制落实到位。原未设立成本调查机构的县(市、区)价格部门,要尽快健全相应的监审机构,并选派政治素质好,工作扎实,业务能力强的人员负责价格成本监审工作,以适应成本监审工作的要求。同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为成本监审机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经费以及电脑、交通工具等办公条件方面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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