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省经贸委关于2003年对部分高耗
电产品生产用电实行临时优惠电价措施的通知
(鄂价能交[2003]60号 2003年2月26日)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林区物价局、经贸委,省电力公司及所属供电局,省直有关行业办:
近年来,我省对部分高耗电产品实行临时优惠电价措施,极大的刺激了高耗电产品生产企业的积极性,取得了生产、用电、效益同步快速增长的良好效果,进而带动全省发电量和售电量的稳定增长,成效十分显著。为巩固这一良好局面,进一步开拓电力市场,根据省政府领导指示,2003年我省将继续对部分高耗电产品生产企业用电实行临时优惠电价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部分高耗电产品生产企业实施临时降价的损益,考虑到发电企业燃煤上涨等因素的影响,全年按不超过2.5亿元的总额控制。从2003年元月(2月按省政府要求不扣)起,由省电力公司在全省上网集资电厂(恩施州除外)中按上网电量每千瓦时预扣0.015元,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25元及以下的不扣,高于0.25元的扣至0.25元保底。年终由省物价局、省经贸委根据实际优惠金额确定统一降价标准,据实结算。
二、优惠标准:以国家批准的省网统一销售电价表中的电度电价为基数,小化肥企业生产用电每千瓦时优惠0.02元,其它高耗电产品生产企业用电每千瓦时优惠0.04元。
三、各地经贸委、物价局按鄂经贸电[2001]8号文的要求,会同同级电力部门做好初审及联合申报工作。经省物价局、省经贸委、省电力公司研究,确定第一批对武钢集团汉阳钢厂等89户企业实行临时优惠电价措施。具体名单见附件。
四、本次临时优惠时间从2003年3月1日起执行。
五、各地、各部门应按鄂经贸电[2001]8号文的要求,各负其责,进一步加强对实行临时优惠电价企业的考核和监督,按时上报有关统计表格和文字分析材料,省经贸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将根据情况定期予以调整。
附件:
2003年第一批实行临时优惠电价措施的企业名单武汉市
武钢集团汉阳钢厂
武汉盛佳铝业公司
武汉吉港水泥公司
武汉梅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