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公安局关于
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3]14号 2003年2月27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市公安局《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推进我省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1]83号)和《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意见》(并发[2001]4号)要求,为积极推进我市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适应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全市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进行改革,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就近有序地向小城镇转移,促进城镇和农村经济发展,加快我市小康社会城镇化进程。
二、改革原则
(一)积极稳妥、稳步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因此,改革中要充分考虑小城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承受能力以及小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经济发展规模等实际情况。要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不搞“长官意志”,不搞“一刀切”。
(二)统筹安排,政策配套。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建国以来户籍管理制度的一次大的变更,必须与小城镇进行的其他各项改革政策衔接。要统筹考虑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农村人口转移与就业安置、社会保障等问题,逐步把小城镇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三)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是建立在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基础上的改革,要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水平,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长远目标,使小城镇人口增长与经济状况、基础设施建设、就业、社会保障以及各项公益事业的发展相协调。防止在发展小城镇过程中出现不切实际的“一哄而起”、盲目追求建设规模、滥占用耕地等问题,削弱农业的基础地位。
三、范围和内容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为:古交市区、清徐县、阳曲县、娄烦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
凡在上述行政区域内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的下列人员,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