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为防御、减轻洪涝、滑坡、泥石流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由省水利厅起草《贵州省防洪条例(草案)》,于5月前完成。
(五)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起草《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草案)》,于7月前完成。
(六)为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建设良好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由省林业厅起草《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草案)》,于7月前完成。
(七)为加强邮政管理,规范邮政服务行为和市场秩序,保护通信自由和秘密,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事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由省邮政局起草《贵州省邮政条例(草案)》,于9月前完成。
(八)为加强安全防范管理工作,发挥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在预防和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的作用,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由省公安厅起草《贵州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草案)》,于9月前完成。
二、拟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草案(6件)
(一)为了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由省民政厅起草《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草案)》,于第一季度前完成。
(二)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贵州省气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由省气象局起草《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草案)》,于第一季度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