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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和议事规则》的通知

  (一)省人民政府工作中需报省委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
  1.提交省人大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2.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计划和十年规划;
  3.全省财政收支预、决算计划;
  4.对国务院重要指示的贯彻实施意见及执行情况;
  5.报请国务院审批的重大事项;
  6.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举措、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
  7.全省经济运行情况;
  8.副厅以上机构变动、设置和人员编制等重要问题;
  9.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认为需要提交省委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10.省委要求省政府提交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需要向省委报告的事项。
  (三)省政府提交省委会议讨论的议题,事先由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协调,经省政府常务会议或省长办公会议讨论原则同意后送省委讨论。如遇意见不一致,应将不同意见如实报告省委。
  (四)省政府提交的议题,经省委讨论同意后,由省政府负责落实,并由省政府办公厅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给省委。
  四、提交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的议题及程序
  (一)省人民政府依法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
  (二)省人民政府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的议题主要有:
  1.省政府工作报告;
  2.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计划、十年规划及其报告;
  3.全省财政预算(草案)、财政决算及其报告;
  4.地方组织法规定的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省人民政府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题,根据《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主要有:
  1.应当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讨论,由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
  (1)推进依法治国,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决策;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主要经济指标和重要工作目标的变更;
  (3)本级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4)本级财政决算;
  (5)有关人口发展、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涉及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决策;
  (6)法律、法规规定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或者人大常委会履行职责需要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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