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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和议事规则》的通知

  1.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2.决定和部署省政府重要工作;
  3.通报有关全省工作的重要情况;
  4.讨论需要由省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举行1至2次,主要议题有:
  1.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2.传达和贯彻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3.分析形势,讨论决定全省性重大问题;
  4.省长、副省长交流分工范围内的重要工作进展情况;
  5.讨论报请国务院审批的重要事项;
  6.讨论报请省委决定的事项;
  7.讨论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8.讨论决定省政府的规章、重要文电以及各部门、各市县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9.讨论需要由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省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主要议题有:
  1.传达和研究贯彻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召开的全国性工作会议精神;
  2.研究确定省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3.研究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性重要会议的准备事项;
  4.研究提交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5.研究向中央领导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汇报工作等有关事项;
  6.听取省政府领导重要的出国访问或赴外地考察情况汇报;
  7.研究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五)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省长、副省长视情召开,主要议题有:
  1.研究处理属于省长、副省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2.研究处理属于省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业务事项;
  3.研究处理全省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
  4.研究处理具体问题的协调实施事项;
  5.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6.研究处理中央领导或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7.研究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六)省人民政府会议程序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会议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省人民政府会议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分送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领导及省有关部门。
  三、提交省委会议的议题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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