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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方案》的通知

  2、与规范税务执法相结合。各地要结合联合年检,加强与外经贸委、工商、地税等部门信息沟通,主动与有关部门掌握的数据进行对比,全面清理漏征漏管户,使汇算清缴面达到100%。要制定企业报批事项管理办法,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有关程序,及时办理企业的报批事项。对企业申报中涉及财产损失、坏帐准备等需报批的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项目,必须取得有权审批机关的批复,否则一律进行纳税调整。
  3、与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相结合。各地要加强生产性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特定项目所得税减免、生产性企业地方所得税减免,技术开发费加成扣除,采购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摸清企业情况,健全有关台帐。
  4、与审核评税相结合。各地要加强企业申报、审核评税、汇算清缴数据审核三个环节的衔接,突出做好审核评税工作。二级评税的重点为连续三年亏损的企业、2002年度亏损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重点税源企业、没有依法自行调整的企业、缴纳营业税的企业、有分支机构的企业、由免税期进入减办期或由减半期进入征税期的企业。属于上述重点范围的企业,必须全部进行审核评税;对其它企业,二级审核面不得低于50%。对二级审核发现问题的,能够依法自行处理的,主管国税机关要依法处理,对有重大问题或有避税嫌疑的要移交审计和反避税部门处理。
  6月30日前,各地要单独写出审核评税报告上报省局,报告内容包括审核评税方案,基本做法,主管国税机关自行处理、移交审计、反避税处理的户数、入库的税额、罚款、滞纳金,改进工作建议及5个典型案例。
  5、与加强汇缴机构、营业机构管理相结合。汇缴机构与营业机构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沟通,协调管理。
  (1)汇缴机构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在5月31日前为其开具全国统一格式的汇总(合并)申报所得税证明,开具的对象是总机构直属或从属的所有分支机构,包括不从事经营、非盈利性质的分支机构(如办事处),直接隶属总机构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得为该分支机构下属的分支机构开具证明。
  (2)汇缴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在对企业申报资料审核时发现其所属营业机构的疑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可向该企业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发出《营业机构税务事项协查函》,由该营业机构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就协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函复汇缴机构主管国税机关。
  (3)对6月30日前未将汇总(合并)申报所得税证明及其年度申报表和会计报表送达营业机构主管国税机关的,且又无延期申报批准文件的,由营业机构的主管国税机关负责检查核实或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结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待遇,计算应补税额、就地征收及实施处罚;但企业汇总申报处于亏损年度和免税年度的,应由营业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汇缴机构的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统一的税务调整。
  (4)对营业机构就地征收税款或调整免税期所得额或亏损额的,营业机构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将征收税款额及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额以《营业机构税务处理联络函》通知汇缴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汇缴机构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总额作相应调整,并在应补(退)税额中减除已在营业机构所在地缴纳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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