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税系统2002年度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方案》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3]3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山东省国税系统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按照总局《
关于做好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02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将暂停报送固定资产折旧情况表,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其他资产情况表和预提费用调整表。该规定仅指企业停报上述三表的纸制申报表,电子数据仍然按原规定进行申报。
关于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省局已统一印制,将于近期发往各地使用。
为切实做好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省局将依据各地的具体做法、汇缴质量和总结报告等内容进行考核,并组织人员进行督查。各地应把下发的有关汇算清缴文件(含工作方案、培训方案、审批管理办法、目标考核办法、台账式样等)于6月底前一并上报省局。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山东省国税系统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方案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和《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做好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合以往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汇算清缴的对象
凡在2002年度已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的企业或在2002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尚在筹建期但在2002年度已取得非生产性收入的生产性企业,也应参加汇算清缴。对于实行汇总或合并缴纳所得税的企业,总机构或负责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营业机构(以下简称汇缴机构)参加汇算清缴,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不参加汇算清缴。但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