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徐州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七条 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应当依法招标投标。
  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到装饰装修管理部门办理项目报建和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并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依法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手续。
  第八条 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非住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和居住小区无物业管理企业的住宅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到装饰装修管理部门办理开工登记。
  第九条 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
  第十条 发包人应当将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人。
  发、承包双方应依法签订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和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工程。
  第十二条 取得建筑装饰装修专业三级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安全资格证。
  第十三条 装饰装修施工企业申请领取资质证书,应当向装饰装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装饰装修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上报发证机关审批。
  第十四条 承接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企业,应当具有装饰装修施工资质或者资格证书。
  无装饰装修施工资质证承接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企业,应当向市装饰装修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徐州市住宅装饰装修资格证》;市装饰装修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发给《徐州市住宅装饰装修资格证》。
  第十五条 申请领取《徐州市住宅装饰装修资格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
  (二)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
  (三)具有相应的施工机械和设备;
  (四)工程技术、施工人员不少于10名,其中,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