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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委托市州物价局核定特殊病房床位价格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委托市州物价局核定特殊病房床位价格的通知
(湘价服[2003]20号 2003年2月17日)


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调整、规范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湘价服[2002]230号)规定的“设施、设备条件高于普通病房规定的可报省物价局另行核定价格”的要求,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经济承受能力的差异,经研究,决定将部分医疗机构特殊病房床位价格委托市州物价局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医疗机构应按照省里的统一规定,确保普通病床数量,从严控制特殊病房的设立,加强特殊病房床位价格管理。执行一类价格管理的医院,特殊病房床位数不得超过床位总数的40%;执行二类价格管理的医院,特殊病房床位数不得超过床位总数的30%;执行三类价格管理的医院,特殊病房床位数不得超过床位总数的20%。未经省物价局批准,各医疗机构不得突破上述比例。
  二、特殊病房床位价格实行分级核定。部、省属医疗机构和中央、省直单位在长的医疗机构,其特殊病房床位价格由省物价局负责审批,并按省物价局下达的《非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核定通知单》收费。其他医疗机构按属地关系委托各市州物价局负责审批,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三、特殊病房除应具备普通病房配备要求以外,应配备明显优于普通病房的其他相关设备设施,并有相对独立的区域,提供优质服务,体现优质优价。为便于各地制订和平衡特殊病房床位价格,现将省统一制定的《特殊病房床位价格标准》印发(附后),各地应严格对照附表规定的设备设施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在省定标准幅度内确定具体床位费标准。凡不符合特殊病房要求的,不得按特殊病房床位收费。
  四、特殊病床是为满足不同层次患者的需求设立的,医疗机构应尊重患者的自愿选择,不得强行安排。
  五、特殊病房床位价格管理中的其他相关问题,仍按省物价局、省卫生厅湘价服[2002]230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特殊病房床位价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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