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安全技术防范
设施检测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辽价函[2003]19号 2003年2月18日)
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
你所《关于收取安全技术防范检测费用的报告》(公沈消研[2002]第19号)收悉。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检测费的复函》(辽财综函[2002]426号)有关规定,现将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检测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收费范围按辽财综函[2002]42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本收费标准为暂行标准,有效期一年,即从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到期后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