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2003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长春市2003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3]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2003年就业和社会保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二月十九日

长春市2003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确保全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有关责任单位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面的责任,确保2003年度全市就业和社会保障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责任期限
  自2003年1月1日始,至2003年12月31日止。
  三、考评方法
  考评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各县(市)、区政府落实目标责任制情况,由市政府督查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评。考评指标分为考核指标和考察指标两类,采取分项评定、综合打分的方式进行考评。考评分数为1000分,包括基础分800分、奖励分200分。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得基础分;超额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每增加5个百分点加10分,最多不超过200分;如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每减少5个百分点扣10分。考评工作采取不定期抽查考评表(册)、帐、卡的办法,对抽查中出现的问题将在年终考评中依据情节予以不同程度的加分或减分(此项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半年初评,年终总评。半年初评结果进行通报,年终总评采取将各类指标加权评分的办法进行排序,并予以通报表彰。
  四、奖惩办法
  经过综合评定,对年终总评位次居前或出色完成单项指标任务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完成目标责任制工作中开拓创新意识强、效果显著的单位,设立创新奖并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目标责任制落实不力,目标任务完成不好,弄虚作假,虚报目标指数或由此引发重大集体上访和突发性事件的,取消其参加评选先进的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五、组织领导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