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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二)公安交管部门、交通运管部门和城市客运管理部门对交通违章行为相互实行抄告制度。交通违章经公安交管部门处罚后,抄告交通运管部门和城市客运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再行处罚,并相互反馈处理结果。
  营运性客车违章超员,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1.凡超员1人以上的,一律吊扣1个月驾驶证,记3分,每超员1人罚款50元;交通运管部门或城市客运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3日,罚款500元。
  2.短途客车超员3人以上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驾驶员处以行政拘留,记6分;交通运管部门或城市客运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4日,罚款500元至1000元。超员6人以上的,处以15日以下行政拘留,记9分;交通运管部门或城市客运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5日,罚款1000元至2000元。
  3.长途客车超员5人以上的,由公安机关对驾驶员处以行政拘留,记6分,交通运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7日,罚款2000元至5000元。超员10人以上的,处以15日以下行政拘留,记9分;交通运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10日,罚款5000元至10000元。
  4.严禁无《道路运输证》或《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从事营运,违者交通运管部门或城市客运管理部门一律罚款5000元,并暂扣运输车辆;对无营运线路标志牌从事营运的,暂扣《道路运输证》,停业整顿3日,罚款2000元。严禁无《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驾驶营运车辆,违者由交通运管部门终止车辆运行,给予驾驶员200元罚款,并对经营业户处以1000元罚款;严禁达不到相应车辆技术等级的车辆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违者由交通运管部门处以1000元罚款,并责令其停业整顿3日。对不按车票标明的日期、车次、地点运送旅客的,或无故拒载、甩客、绕行,在中途无故将旅客交给其它车辆运送,交通运营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3日,并处以100元至2000元罚款。
  5.严格加强对汽车客运站的管理。客运汽车站不得接纳本经交通运管部门批准的车辆进站经营,违者交通运管部门给予车站警告,并处以每车次罚款500元至1000元;客运汽车站给营运车辆超额配载旅客的,按超载旅客人数每人罚款5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不按规定的行包装载定额装运行包造成超载的,按超载行包质量每千克罚款5元,但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6.超载的人员必须卸客转运,费用由承运单位或车主、驾驶员自行承担,不消除违章不予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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