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厅关于
通济堰灌区2003年农业用水价格的批复
(川价农[2003]63号 二00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通济堰管理处:
你处《关于调整通济堰灌区农业供水价格的报告》(通处(2002)125号)和《关于实行计量供水试点区域水费定价的请示》(通处(2002)13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通济堰灌区农业用水价格自流灌溉每标准亩收人民币33.00元,提灌每标准亩收人民币23.00元。
二、丛林支渠试点灌区每标准亩年供水365立方,每立方农业用水0.085元;超计量用水每立方0.12元。自流灌溉每标准亩最高不超过33.00元,提灌最高不超过23.00元。
三、计收对象。以灌区县为取用水单位。农业水费由各县有关部门负责收取和解缴,也可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与县政府协商后,委托县有关部门收取和解缴。
四、水费解缴时间6用水单位应于当年10月底向供水单位交付应缴水费总额的50%,12月底前全额结清。手续费控制在2%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