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厅关于
玉溪河灌区2003年农业用水价格的批复
(川价农[2003]61号 二00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玉溪河灌区管理处:
你处《关于调整玉溪河灌区农业供水水价的请示》(玉管发(2002)第6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玉溪河灌区农业用水价格每标准亩收人民币28.00元。
二、计收对象。以灌区县为取用水单位。农业水费由各县有关部门负责收取和解缴,也可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与县政府协商后,委托县有关部门收取和解缴。
三、水费解缴时间。用水单位应于当年10月底向供水单位交付应缴水费总额的50%,12月底前全额结清。手续费控制在2%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