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关于在我市中小学开设法制教育课程的通知
(济教基字[2003]6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直属各学校:
为贯彻教育部全国教育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学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提高中小学生法律素质的通知》(教普法办[2002]1号)和省教育厅(鲁教函[2002]136号文)的精神。经研究我市从今年秋季开始在中小学相关年级开设法制教育课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范围和教材
从2003年秋季开始在小学四、五、六年级和中学初一、初二、高一、高二年级开设法制教育课程,2004年秋季只在小学四年级和初中一年级开设。教材统一使用教育部全国教育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写的《中学生法治教育读本》和《小学生法治教育读本》,该书是全国普法办推荐的唯一的中小学法治教育系列教材(小学版、中学版)。
二、教学要求
(一)法制课教学要纳入课程计划,总课时为20课时,每学期安排10课时,调节使用思品课、政治课或地方和学校课程的课时,两周一课时,授课由思品课、政治课教师担任。
(二)法制课教学是德育的重要内容,要遵循学生的年龄和认知规律,与各学科教学和学校的各项活动相互渗透,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和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评说,引证有关法律知识,培养学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政治观念和法律意识。
(三)学校要在课堂教学和实践教育活动中,积极运用多媒体、电视节目、录像带等现代化设施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为学生创设良好的环境,增强教学效果。
(四)学校要充分体现法制教育的特点和规律,淡化学科考试,培养学生遵纪守法,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作为评价学生的内容和依据,逐步建立科学的评价机制。
三、师资培训
加强法制教育课程师资队伍建设是开好法制教育课程的基本保证,也是当前必须抓紧抓好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学校要切实选配政治素质高、思想品德好、业务能力强的专(兼)职教师担任法制教育课程,市教育局将专门举办法制课教师培训班,加强对法制教师的培养培训和教学指导工作。
四、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法制教育课的教学研究活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充分认识在中小学开设法制课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县(市)区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为学校开设法制课提供必要的条件,不准借开法制课程向学校收取开课费或变相乱收费。要加强对法制教育课程的教学活动的研究,注重实效,总结推广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进一步推动素质教育的深入实施,促进校园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