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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等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
  市或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经济实体安置的富余人员是否属于中发[2002]12号文件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经济实体安置的富余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经济实体是否与安置的富余人员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四是经济实体为安置的富余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经济实体进行现场核实。
  2、人员比例计算公式
  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人数÷企业职工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新安置富余人员人数)×100%。
  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市或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发给《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三、建立健全年度检查制度
  市和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所认定的新办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和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及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经济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年检工作。
  企业要按照年检内容和工作要求,首先做好自查自检。并向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以下通称《认定证明》);
  2、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3、填写《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四份);
  4、上年度及本年度上办年财务表;
  5、职工花名册;
  6、工资报表;
  7、与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或富余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8、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市或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要及时认真审查。对年检合格的企业,在《认定证明》上加盖“年检合格”印章。年检工作结束后,劳动保障部门应将年检资料装订成册,分别归档备查。不参加年检的企业不得继续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市或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认定证明》的管理,企业关闭破产或改变其性质时,发证机关应及时收回《认定证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认定证明》,违者将依法予以惩处。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将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情况专门档案,并于每年7月10日和1月10日前将上半年及全年各类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兴办的经济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的企业户数和人数汇总上报市劳动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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