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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等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13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1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1日)废止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办法》的通知
(大劳发[2003]13号 2003年3月5日)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经济发展局(经贸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精神,现将《大连市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大连市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办法

  一、关于新办或现有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请认定
  各类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和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的认定工作由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现有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其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均可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
  (二)企业申请认定需要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职工花名册(企业盖印,现有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报送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及当年新招职工花名册);
  5、企业与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三)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
  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新招用的人员和现有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中发[2002]12号文件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和现有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新增加岗位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和现有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新办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为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和现有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为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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