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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升钟水库灌区2003年农业用水价格的批复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水利厅关于
升钟水库灌区2003年农业用水价格的批复
(川价农[2003]57号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南充市物价局、水利局:
  你局《关于调整升钟水库灌区2003年农业用水收费标准的请示》(南市物工价字(2003)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升钟水库灌区农业用水价格每标准亩收人民币32.00元。
  二、计收对象。以灌区县(市、区)为取用水单位。农业水费由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负责收取和解缴,也可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与县(市、区)政府协商后,委托县(市、区)有关部门收取和解缴。
  三、水费解缴时间。用水单位应于当年10月底前向供水单位交付应缴水费总额的50%,12月底前全额结清。手续费控制在2%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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