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流对象:不符合考录条件和未被录用为公务员的人员。
2.分流途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按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和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途径。
不符合考录条件和未被录用为公务员的正式工人,依照《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直党政机关工勤人员定岗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琼办发[2000]67号)的有关规定,按以下原则处理:
(1)劳动合同已满的,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包括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期限未满的,经双方协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工人,按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经本人所在单位报当地人事劳动部门核定后,由当地市、县政府核发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3.其它:已核定的编制数大于或等于现有人数的直属局,人员分流工作仍按上述规定办理。
人员分流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市、县政府与直属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人员分流所需经费由各市、县政府负责。人员分流工作结束后,市、县地税部门工商税人员经费按编制内实有人员核定上划,公用经费按编制核定上划。
(六)分流人员的安置。
根据琼府[2002]43号文件精神,为协助当地政府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在全省地税系统超编人员清理工作结束后,各直属地方税务局可视工作需要和分流人员个人情况,通过考试、考核,在事业单位或行政机关的工勤岗位上择优返聘部分分流人员,但须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机构改革完成后,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空缺岗位,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社会公开考录公务员。剩余分流人员由当地政府按照有关政策负责妥善安置,也可采取一次性经济补偿的方法解决,具体安置办法由当地政府与各直属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五、组织领导
超编人员清理是全省地税系统推行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为确保全省地税系统超编人员清理工作顺利进行,成立地税系统超编人员清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组长由吴昌元常务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各一名领导担任,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各一名负责人为成员。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工作人员由省地方税务局派员组成。各市、县相应成立超编人员清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当地超编人员清理工作。各直属地方税务局要在省地方税务局的统一领导下,统一部署,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加强人员分流工作的组织领导,不断总结经验,圆满完成这次超编人员清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