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洋浦税务局按琼府[2002]43号文核定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数于2003年5月底前完成国税、地税分设工作。国税、地税人员划转和社会保险费征稽机构人员向地税部门划转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由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和洋浦税务局共同制定,洋浦地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稽机构所需经费由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解决,洋浦国税局所需经费按国家规定渠道解决。
(三)干部向公务员过渡。
下列人员可参加过渡:
1.截至琼府[2002]43号文下发之日止,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在职工作人员;由地级市和省人事劳动部门按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聘用为国家干部的在职人员;经省人事劳动部门授权由市、县人事劳动部门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聘用为国家干部的在职工作人员。已参加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与省地方税务局于1999年7月和1999年11月组织的地税系统现有干部国家公务员过渡考试的地税系统工商税人员与海口市农税人员,可不再参加过渡考试。
2.历年接收的军转干部。
军转干部向公务员过渡,应按所属系统分别使用地税系统行政编制、社会保险费征稽系统事业编制、农税系统专项编制过渡。具体过渡办法依照《海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考试和考核任职实施办法》(琼人劳[1994]116号)和《关于国家公务员过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劳保[2001]8号)进行。
(四)空编考录公务员。
空编考录工作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依照《
海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进行。
考录对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截至琼府[2002]43号文实施之日(2002年7月9日)止,在直属地方税务局机关、分局、税务所干部岗位工作的正式工人和市、县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聘用制干部;
2.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3.身体健康,年龄为45周岁(1957年1月1日后出生)以下。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文化程度可以放宽到初中毕业,年龄放宽到48周岁(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
1.在基层一线从事征收工作连续10年以上;
2.在民族自治县(或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待遇的市、县民族乡镇)工作的少数民族;
3.担任正、副股(所)长及相当职务;
4.受省部级以上综合性奖励表彰。
空编考录公务员应分别按地税系统行政编制、社会保险费征稽系统事业编制、农税系统专项编制进行考录。具体考录办法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和省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
(五)分流人员。